(2015)榆民初字第04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纪海清与赵润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海清,赵润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847号原告纪海清,男。被告赵润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海清与被告赵润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海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海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全额退还原告纪海清。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