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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艳鹏申请执行滕海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鹏,滕海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914号申请人王艳鹏,男,满族,54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滕海苹,女,蒙古族,27岁,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王艳鹏申请执行滕海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滕海苹在浩尔吐信用社帐号内存款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