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韩国峰与陈志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9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峰,陈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峰。被执行人陈志远。关于韩国峰与陈志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志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4)围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志远所有的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冀H9N0**)的查封。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评估价39000.00元将被执行人陈志远所有的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冀H9N0**)抵顶给申请执行人韩国峰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韩国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