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005号原告徐某某,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