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005号原告徐某某,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