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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欧国伟、易志容、罗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欧国伟,易志容,罗本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工作人员,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侯伟健,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车岗支行工作人员,住新兴县。被告欧国伟,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易志容(是欧国伟的妻子),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罗本强,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诉被告欧国伟、易志容、罗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以被告欧国伟等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雄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