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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环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同安消防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环海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同安消防设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789号原告天津环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114号。法定代表人贾鸿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同安消防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9号。法定代表人高祥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环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同安消防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环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先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