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震、郑升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257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晨华,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郑震,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升勇,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如勇,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震、郑升勇、张如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林乘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毅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