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某,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弓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