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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6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哲瑞与朱清国、朱月云、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克武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哲瑞,朱清国,朱月云,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6465号申请执行人:申哲瑞,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王永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妍琼,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朱清国,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朱月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银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朱清国。被执行人: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朱月云。被执行人: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长朴。被执行人: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朱清国。被执行人:朱克武,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申哲瑞与被执行人朱清国、朱月云、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克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现本院已于(2015)穗越法执字第6466号案中对被执行人朱清国及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请求参与该案对被执行人财产统一执行得款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分配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6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