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02号原告:代某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某某,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在立案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徐慧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