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钟乃可、钟作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作胜,钟乃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长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钟作胜,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钟乃可,男,1946年12月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钟作胜、钟乃可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钟作胜多年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钟乃可的工资存款帐户,被执行人钟作胜、钟乃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钟作林、钟乃可有财产可供执行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凯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