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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白军军强迫卖淫罪,白军军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56号罪犯白军军,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以白军军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3日);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2013年8月8日送监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白军军减刑��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军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军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10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军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军军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2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代���审判员倪治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快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