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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莲花申请执行王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莲花,王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331-1号申请执行人:李莲花,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小俊,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李莲花申请执行王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莲花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小俊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洁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