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屠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屠国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昊。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屠国庆。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屠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益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