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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楚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龙山路旺庄科技创业中心B座兴昌南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张汉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荣千,公司职员。被告韩楚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楚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郁雄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