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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王军艇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艇,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20号原告王军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宋玉霞,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被告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艇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涉案“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017314.7)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