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岳建敏与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敏,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岳建敏。被告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150号。法定代表人:郜东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鸿宾,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岳建敏与被告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岳建敏的丈夫蔡运成系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保证审判公正进行,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他基层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岳建敏丈夫蔡运成确系本院协勤人员。经报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下达(2015)邯立通字第18号通知,指定本院将该案移送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本案由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本案依指定移送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