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成方诉崔璐琦、张林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方,崔璐琦,张林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92号原告李成方,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崔璐琦,女,1987年9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林於,男,1974年4月18日,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李成方诉被告崔璐琦、张林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成方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成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成方承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