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