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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玉芹、童彬与童彬、刘爱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芹,童彬,刘爱华,湖北兴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78-2号原告杨玉芹。被告童彬。被告刘爱华。被告湖北兴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锦屏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刘爱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芹诉被告童彬、刘爱华、湖北兴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童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正在刑事侦查中。因本案裁判需要以童彬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需要中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丰华审 判 员  雍少波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