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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潘建辉与李保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建辉,李保财,刘万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建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刘万伦,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潘建辉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借款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借款方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