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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平执行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文国、黄叶琳娜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黄文国,黄叶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平执行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所在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智来,行长。被执行人黄文国,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叶琳娜,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和被执行人黄文国、叶琳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文国、叶琳娜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