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新与朱庆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朱庆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775号原告李新,女,193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庆鸿(与原告母女关系),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庆智,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与被告朱庆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东强速 录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