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梅红鱼鱼徐军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梅红,徐军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203号原告赵梅红,女,汉族,1978年5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杨玉周,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生,系原告表哥。被告徐军强,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生。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梅红诉被告徐军强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梅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梅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赵红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