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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姚某某、刘某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姚某某,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01号。负责人王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行仙溪分理处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曾某,该行仙溪分理处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姚某某、刘某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被告姚某某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姚某某、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龙永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