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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桂芹与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芹,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岳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69-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芹。被执行人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岳建华。本院在执行王桂芹与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岳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芹申请执行的标的4703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桂芹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