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桂芹与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芹,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岳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69-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芹。被执行人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岳建华。本院在执行王桂芹与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岳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芹申请执行的标的4703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桂芹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