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6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建文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文,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17-2号申请人张建文,男,汉族,1996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柄树,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劳人仲调字第11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