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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飞越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山西飞越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白建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关志清,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飞越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峰斌,男,汉族,系山西飞越担保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武俊林,男,汉族,系山西飞越担保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关志清,被上诉人山西飞越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峰斌、武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利兵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琳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