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左彬与重庆众拓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彬,重庆众拓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54号原告左彬,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某村村民,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众拓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七龙穴16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操良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彬与被告重庆众拓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左彬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左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