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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根富与杨志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富,杨志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802号原告:陈根富。被告:杨志全。原告陈根富诉被告杨志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根富负担。审 判 长  强 盛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人民陪审员  孙菊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惠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