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贾继存与邯郸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邯市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贾继存。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会勇,市长。原告贾继存因要求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继存诉称,我是邯郸市丛台区居民,我们在邯郸市新兴大街48号院的住房被非法强拆,丛台区法院已经查明该项目没有拆迁许可证。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没有给予完全赔偿,现在要求调查公开该项目的全部事实真相;调查公布有关研究所办公楼项目中申请报告及审批批复的全部原始材料,政府网站上公开公布的与房管局办证时接受到的规划局审批批复的文件内容,两证是否完全一致以及原因;调查公开公布“邯郸市机械电子研究所办公楼”(可能已经更名为邯郸市机械电子研究所中华大厦,或称泰祥地产中华大厦)项目,所建房屋的产权归属,土地使用性质及房产证件登记等内容;调查公布该“办公楼”究竟有多大面积、多少房间是属于研究所的,研究所还有多少人在该“办公楼”里办公;调查公开公布研究所当时究竟还有多少住房困难户需要安置;调查公布邯郸市原市计委、市发改委、市房管局有关“邯郸市机械电子研究所集资建房”资格审查及最终结论文件等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并调查公布“研究所集资建房”出售前对购房者必须进行的公示,以及公示的结果,并调查公布该局审查认定的集资建房购买者名单;调查公布市建设局对“邯郸市机械电子研究所集资建房和办公楼”项目的拆迁管理有无过错;调查公布市建设局对该项目招投标的全部原始文件及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市建设局公示的招标中标等详细情况;调查公布“邯郸市机械电子研究所集资建房和办公楼(曾公开发售)”销售款进入谁家账户(是研究所还是开发商)及账户流水、售房合同、房产过户,以及评价全部项目的中标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之差别等详细情况;调查公开公布邯郸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对所谓的研究所集资建房、办公楼的征收税款及税务减免等详细情况。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贾继存称其于2010年之前通过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过信息公开申请,市政府没有答复,依据上述规定,贾继存于2015年5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继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延增审判员 米秉华审判员 刘国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