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某某、王某、曹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巢某某,王某,河北某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37-2号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强小磊,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某某。委托代理人焦彦飞,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河北某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焦彦飞,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钰,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某某、王某、曹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2015)新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担保人任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北大街XXX号某某新城XX-X-XXX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XXXXXXX**号)一套、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路XXX号X-XX1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XXXXXX**号)一套、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路XX号某某花园XX-XXXX房产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XXXXXXX**号)一套。现本案已判决结案,且判决书已生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原告担保人任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北大街XXX号某某新城XX-X-XXX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XXXXXXX**号)一套、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路XXX号X-XX1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XXXXXX**号)一套、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路XX号某某花园XX-XXXX房产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XXXXXXX**号)一套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任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98号某某新城XX-X-XXX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XXXXXXX**号)一套、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路XXX号X-XX1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XXXXXX**号)一套、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路XX号某某花园XX-XXXX房产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XXXXXXX**号)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杨庆和人民陪审员 黄凤琴人民陪审员 刘云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长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