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宋朝朋与沈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朝朋,沈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宋朝朋。委托代理人陆卫国。被告沈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国泰中路9号。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朝朋与被告沈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朝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朝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荣朝朋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