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熊义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熊义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熊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熊义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依法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湄潭县协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