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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花与被执行人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花,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花,女。被执行人何峰,男。本院依据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峰向申请执行人王桂花返还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何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健审判员  蒲川林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琦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