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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江苏苏商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与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江苏苏商建设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黄几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商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451号。法定代表人韩从祥,董事长。上诉人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商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2015)仪陈民初字第003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商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商公司)与被告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铭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诉工程已经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故该案件应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属本院辖区,故被告铭富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铭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铭富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应当按照涉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仪征市刘集镇,在仪征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被告铭富公司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作出驳回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郝佳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