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庆森与杨美玉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森,杨美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张庆森,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美玉,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森诉被告杨美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森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森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为791元,由原告张庆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秀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