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锦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静安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锦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海静安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锦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斯慧旖,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静安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刘达,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伯全与被执行人上海静安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65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佩珏审判员 金佩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