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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丽丽、张保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丽丽,张保力,董秋英,于爱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7-1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行长。被申请人王丽丽。被申请人张保力。被申请人董秋英。被申请人于爱民。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秋英名下在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准支取、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柱审 判 员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张丰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传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