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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执指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相国、张淑梅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013,经营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768号信息通信研究院B区402室。被执行人王相国。被执行人张淑梅。被执行人王广福。被执行人孙玉华。申请执行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相国、张淑梅、王广福、孙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5)济仲裁字第0020号调解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相国、张淑梅、王广福、孙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