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尚世泽与张新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世泽,张新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尚世泽。被执行人张新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新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新斗银行存款6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