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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尚世泽与张新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世泽,张新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尚世泽。被执行人张新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新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新斗银行存款6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