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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再银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再银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93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再银,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3日被羁押,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再银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以陈再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涉案赌资12万元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5500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再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再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再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再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再银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代理审判员  张 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