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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某、赖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2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1月16日、2009年2月20日、2011年9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二年、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5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5月25日、2012年1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5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林某、赖某结伙窜至瑞安市人民医院急诊大楼一楼外科急诊前走廊,趁被害人魏某乙夫妻不备,窃取被害人魏某乙放在棉被上的一个黑色钱包,内有现金290余元、两部杂牌手机。经鉴定,其中一只BEDOVE手机价值计人民币5元。现该部BEDOVE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魏某乙。4月30日中午,被告人林某、赖某又结伙窜至瑞安市上望街道九安东路XX号,由被告人赖某望风,被告人林某溜门入室,窃取被害人张某放在X楼楼梯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现已将身份证发还被害人张某。5月13日,被告人林某、赖某在瑞安市万松路街心公园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匕首一把,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魏某乙的陈述,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又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二、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林某、赖某共同退赔人民币990元,返还被害人魏某乙290元、被害人张某700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 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