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滕××与荣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times,荣一&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15号原告滕××。被告荣一×。原告滕××与被告荣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诉称,婚后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及价值观差异,在处理家庭事务等各方面问题上皆存在分歧,经常吵架,家庭矛盾尖锐,由于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多次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协议离婚,但被告均不予配合,后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被驳回。期间双方仍无法和解与沟通,基于上述事实,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也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子荣二×已满12岁,可以在考虑孩子意见的基础上由法院判决归原告抚养监护,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平均承担。被告荣一×在第一次庭审答辩时称,“善者不辩,辩者不善”后退庭。本院第二次传唤被告时被告称如果开庭就不来了,来了也还是这八个字。本院缺席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荣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曾断续分居生活。2013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驳回。现原告表示因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均应妥善对待冷静处理,生活中亦应相互尊重、互敬互爱。本案原、被告也曾有过美好的婚后生活,但同时亦不可否认,目前原、被告在感情方面确实潜伏危机,现原告已两次起诉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亮起红灯,对此应引起被告足够的重视和思考,同时应积极想办法化解夫妻间存在的矛盾,多做和好工作,求得原告谅解,使夫妻感情能够和好如初。原告也应念及以往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机会,坚持离婚做法欠妥,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滕××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