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民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滕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529号原告滕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大战,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居民。原告滕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滕某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滕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仲洪代理审判员  曹静静代理审判员  崔学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秀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