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庆泉与郭成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泉,郭成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张庆泉。被告:郭成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46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成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庆泉承担。审判员 段伦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军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