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王菊香,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杜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员 龙瑞林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人民陪审员 袁红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