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露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