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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武汉凯马丰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杨志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凯马丰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杨志刚,匡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凯马丰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栋27层2705室。法定代表人梁宸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吴大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志刚。被执行人匡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7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凯马丰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杨志刚、匡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7.2093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志刚、匡宁的银行存款711.546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