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良清与胡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良清,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13号申请人:徐良清。被申请人:胡霞。申请人徐良清因与被申请人胡霞船舶权属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胡霞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徐良清已向本院提供3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良清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徐良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胡霞价值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徐良清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代君 更多数据: